法律问答

我父母没有房子,有两个儿子,如何申请宅基地

土地纠纷
2023-08-03 14:5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上文主要向大家介绍了申请农村宅基地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落实到行动中时,应该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具体细则,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流程为: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法律依据:《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转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后果
    村民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第
    (二)项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村民使用的宅基地。
    如果因法定的事由,村民需要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即有关当事人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 一、父子分户能否有两个宅基地
    父子分家一般不可以申请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是: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农民进城宅基地怎么办
    (一)农民进城已经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将落实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民进城未落户。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而言,不需要担心宅基地会被收回和自家房屋被拆除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房屋是属于农民朋友的固定资产,而宅基地也是农民应当享受到的固定权益,虽然农民朋友在城市务工,农村的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但是使用权与处置全一直属于农民朋友,如果农村集体组织需要拆除农民朋友的住房,那么必须要经过农民朋友同意,同时还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即使农民闲置的房屋已经成为了危房,也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会被拆除。
    三、农村户口分户后怎么申请宅基地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户口分户申请宅基地需满足的条件,各地都有相关政策规定,以下以河南为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家里有两个成年的儿子的,需要分家另立门户,而只有一处住房的,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需要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