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投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

招标投标
2023-08-05 12:5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3、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所在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属于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主动联系、合作,存在主观能动性,譬如“协商”“约定”等等。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法律分析:属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有确凿证据,直接表明投标人之间在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是通过一些现象明显看出投标人在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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