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北京办居住证要准备哪些材料

2023-08-08 17:54: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北京办理居住证材料:
    1、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2、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3、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4、连缴个税或社保6个月,凭证可证明在京居住时间的,11月30日前可实现居住证网上登记和申报,请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 进行申请。个税或者社保证明,需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来提交定制证明申请。
    5、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居住证无需自己申办,将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发放。法律依据:《居住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法律分析:北京办理居住证材料:
    1、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2、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3、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4、连缴个税或社保6个月,凭证可证明在京居住时间的,11月30日前可实现居住证网上登记和申报,请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 进行申请。个税或者社保证明,需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来提交定制证明申请。
    5、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居住证无需自己申办,将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发放。法律依据:《居住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法律分析】:北京办理居住证材料:

    1、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2、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3、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4、连缴个税或社保6个月,凭证可证明在京居住时间的,11月30日前可实现居住证网上登记和申报,请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 进行申请。个税或者社保证明,需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来提交定制证明申请。

    5、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居住证无需自己申办,将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发放。
    【法律依据::《居住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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