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仓储合同
与
保管合同
的区别有几种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8-09 05:13: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仓储
合同
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
1.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签订时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仓储合同为有偿、保管合同为无偿或有偿;
3.仓储人身份特定,保管人无需具有特定身份。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
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体现在:
1、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
领取保管物
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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