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给别人担保会影响自己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房屋买卖
2023-08-09 10:06: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给人担保贷款会影响到自己买房贷款。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毕竟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为别人担保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和资产负债率。但只要对方一直都是正常还款,个人资质非常好,且满足银行或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就不会影响贷款买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会负上还款责任吗
    会。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
    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远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 给人担保贷款会影响到自己买房贷款。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毕竟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为别人担保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和资产负债率。但只要对方一直都是正常还款,个人资质非常好,且满足银行或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就不会影响贷款买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会负上还款责任吗
    会。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
    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远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 给别人担保不影响自己公积金贷款买房。
    但相对正常公积金贷款来说,银行审批就会比较严格,会考察还款能力,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知道给别人做住房担保的情况,就不会有影响。
    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知道了有为别人做担保的情况,可以和被担保人一起到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查询了被担保人的还款有无逾期后,如果还款情况正常,就可以按照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贷款额度不受影响。如果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不正常,有逾期不还的问题,则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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