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领养孩子的,需要带上相关的
收养人本人资料等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证明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资料。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