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诉讼管辖权有争议的怎么样处置

劳动仲裁
2023-08-11 15:32: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由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由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管辖权的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包括: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