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法律规定能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的一方。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存在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行为的,并且因为这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