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手续,申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金融借款贷款
2023-08-14 14:26: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积金贷款流程是:
    一、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五、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初审与评估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法律依据:《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每个城市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和放款时效都不一样,详情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联系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跨城市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咨询。
    应答时间:2021-12-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 法律分析: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