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作时晕倒摔伤牙齿,当时用了医保,还能补救吗?工伤还能报吗?

工伤索赔
2023-08-17 15:1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的,只要符合工伤标准,无论是否有其他报销渠道,都可以进行工伤申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的; 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场所有关的预备或最后工作时,因意外事故受伤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患有职业病的; 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资料
    1. 第15条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产业损害: 在工作时间、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原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争或者因工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回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两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项规定的,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如果单位代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即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这种方式,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根据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方面,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月均工资的8%缴纳,医疗保险按2%缴纳,失业保险按0.5% -1%缴纳。医疗保险有几种:社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详情,请向社会保障局查询。
    3. 发生工伤的,必须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结果,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规定赔偿损失。如果单位不承认工伤,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保障其权利,具体赔偿标准可由律师计算。 工伤保险医疗费已足额缴纳,医疗费收据被收回的,不得再申报,否则可复印件补足。 工伤赔偿与医疗保险不能同时使用,否则将违反医疗保险办法的报销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工伤包括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治疗期间的工作福利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牙齿工伤只要经过工伤认定,社保能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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