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1、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2、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一、人体轻伤鉴定材料:
1、委托书。案件处理机关开具的委托某机构进行鉴定的委托书;
2、伤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页等都是可以的;
3、伤后就医的所有病例材料,如果是住院治疗,需要提供医院病案科复印病例材料;
4、影像学资料,伤后拍的所有的片子都是需要携带,鉴定完毕后片子会退还。
二、人体轻伤鉴定流程:
1、鉴定的委托,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首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办案人、案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