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住院一周被要求出院,但是病没好,医生说,出院再入院,是否犯法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8-18 07:26: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之规定,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另外要注意出院记录中对入院情况和入院诊断的记录是否与入院记录一致。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二十)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   1、第二次入院,不是疾病同一诊断的话,还是可以办理医保的。若是同一诊断,就得至少间隔15天。
      让患者“住院15天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就办理出院”或“办理出院后间隔15天后再办理住院”,都是定点医院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如果参保患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科反映,医疗保险科是负责医院内部执行医保政策的监督管理部门。
      2、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住院后短期内可以办理再次住院。对于因治疗后短期内再次住院,但上一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的,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和个人身份证、加盖医保专用章的住院证、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到再次住院的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医保患者住院并没有时间规定,医保病人能否出院、何时出院,应该根据医保患者的病情需求来决定,是依据患者病情是否治愈,或者是否达到出院标准,才能决定是否出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医保病人出院。医保对于住院的天数是没有规定的,正常缴纳的医保在出院以后可以报销。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住院费用是从统筹账户中报销,金额每人都一样;门诊费用从个人账户(即医保卡)中扣除,每人不一样。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