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网上认识一个女人,交往了一年多,见过两次,多次以增加感情为由要求我转账近20万,这种情况可以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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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不可以要回,要看转账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借贷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是赠与的,一般是不能要对方还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如果男方自愿转账,而女方没有诈骗行为的,男方一般是不可以要回钱的,但如果女方有诈骗行为的,男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被骗的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
合同、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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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但如果当事人虚构身份与受害者确立恋爱关系,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骗取受害者的钱财,这种行为是违背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因而不能属于赠与行为。
若诈骗数额达到了
诈骗罪的法定刑事立案标准,则该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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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恋爱消费不可以让对方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分手后,一方当事人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在恋爱期间所支出的消费的,因为恋爱时的消费是当事人的一种日常支出,恋爱时送的礼物是赠与,一般也不能主张让对方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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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