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脸部伤口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8-19 07:34: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脸部伤口司法鉴定标准是:面部条状瘢痕,单条长度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Ocm以上者属于重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一级。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二级。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1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 脸部刀伤鉴定标准是:脸部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八厘米,儿童达六厘米的,即可认定为刀伤;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六厘米,儿童达四厘米,即可以认定为刀伤。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按照受伤者的伤残程度、脸部受伤的形态以及受伤者是否能够生活自理分为十级。面部一级伤残最重、十级最轻,十级表现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B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