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件如下:
1、客体为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公共卫生;
2、客观方面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3、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方面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