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的,该房子应当归女方。对于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该不动产归首付支付的一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所还的贷款以及这部分贷款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