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现在农村房屋都公证确权。我们的房子是老人留下的,因为1996年老人找了姑父,舅舅,叔叔的见证下大哥分家另盖房子,我们给了2500元,老人给了所有的木头,大哥盖了新房子另过日子。直到2016父母相继去世埋葬老人都是我,老人在世期间,生病住院,大哥既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今年房确权,我拿的是老人的宅基地证,公证要老人的几个子女都要同意,可是大哥却不同意,我该怎么办,我如何能拿到公证书
公证
2019-06-05 14:55: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公证,应该遵从以下流程和步骤:
1、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4、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证行为会产生
证据
上的效力,经公证的事项,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不能确权。宅基地确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权属证明资料,例如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明确的宗地图、四至界线等,以此可以明确土地的权属范围。而对于地方上约定俗成的“滴水”、“夹巷、“护墙地”等无法明确指界,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资料的,不能给予确权登记。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
征收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的房屋,一般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由于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不属于
物权
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其出具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上讲,小产权房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不明确的。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产权房所有人对小产权房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房屋尚未过户,产权还在甲的名下,法院查封并无过错。
乙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乙方只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方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
法院执行
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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