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原单位把我的人事档案丢失了怎么力

2023-08-26 10:10: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事档案是劳动者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为劳动者妥善保管或委托相关单位妥善保管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及办理相关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单位作为其人事档案的保管单位,保管不力,致使当事人的档案丢失,存在明显过错。当事人可以诉请该单位为其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法律分析】:单位弄丢了你的档案可以叫单位全权负责给你补办一份新的档案,非常的重要,一定不要小看这件事情。如果你要自己补办档案,也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1、档案丢失首先你的开一个档案遗失证明
    【2、拿着开好的遗失证明,写一个档案补办申请,到学校盖章并签字。
    【3、按照学籍档案内的材料进行补办,通常只要补办这些主要材料就可以了: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政治面貌信息、体检报告、思想汇报、转正申请书、奖惩材料。
    【补好以上资料后交给学校审核,审核之后学校会在档案袋外加盖公章,然后交给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录入,密封后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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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
    档案被单位丢失只能补开就业关系证明,如果个人与单位(包括委托管理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所等)有存放档案的相关协议,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了,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因此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不小心丢失了,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就是想办法补救。如果发现是由单位弄丢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如果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请求行政诉讼,因为档案属于机密文件,一旦遗失就要承担想要的法律责任。不过我们及时发起诉讼也不能解决一些燃眉之急,我们还是要及时补办我们丢失的档案材料。 我们的个人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职工档案,如果档案丢失了我们需要从学校一个一个的补办,我们补办的所有材料都需要加盖公章并且进行密封,在拿到人才中心,由那里的工作人员帮我们审核我们的档案确定档案无误后我们可以直接将档案存在这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