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有个工亡事件,报了120是镇医院处理的,也是镇医院开的死亡证明。保险理赔要二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要不就不能赔付,这个县医院可以开吗?保险公司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保险赔偿
2019-06-06 15:09: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关于保险金,正确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案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或经法院判决的判决书(调解书),死亡证 明(医院、刑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本上注明注销原因及日期)。
    2,抚养人生活费:户口本,家属关系调查表(供、抚养关系及人数由居委会、派出所盖章)。
    3,误工费:出险至死亡死者误工费(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家属误工费(限三人,工资收入证明或按同业标准等),
    4,交通费(限三人,公交车票或原居地至出险地交通票),金额酌情。
    5,住宿费,(限三人,150元/人/天住宿费发票)。
    6,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内)
    7,医疗费用:死者医疗发票,(住院伙食补助按住院天数X当地赔偿标准元/天)。
    8,护理费:疾病证明有医嘱(住院天数X当地赔偿标准元/天)。
    9,其他的资料如: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报告,死者证件等。
    10,公证委托书(有数人受益人的可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索赔收赔款)。
  • 公民死亡证明的出具机关,现行规定是医疗卫生单位(医院)、公安机关、村(居)委会。 对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其出具死亡;对于公民正常死亡而无法取得医疗卫生单位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受案或立安机关)出具死亡证。
    公民异地死亡的,也按前款程序办理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应同时获得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验证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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