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生日为12月31日,按照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年满“60岁退休,应为生日的第二天零时起,所以本人认为退休时间应为第二年的1月1日,(这牵扯到本人退休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现在XX局认定我退休时间是12月,本人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现在想提起行政诉讼。哪位律师能代理?

2019-06-07 06:22:0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如其它法律、法规将复议期限规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执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则按该法律规定超60日的申请期限执行。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申诉的,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及时告知而耽误申诉人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视为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以及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以及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
  •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李某对因与你的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出具的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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