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施工企业,我在2016年承包了个项目,把一部分劳务分包给了A,工程完工后,当年我把工程款的百分之九十付给了A,A把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剩下了百分之十没给A,给A打了欠款条后来甲方一直没给清我钱,我无力给A剩余工程款。A一直追着我要,我没办法在2019年重新给A打了个欠款条约定多付两万利息。把时间往后推一下,等甲方给钱再付他的。A同意了没过两天A拿着条子去XX局告我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还要把我们公司挂网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我想咨询下我们属于恶意夭欠薪吗?我没有转移财产,是真的无多余资金付款

2019-06-07 11:01: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议您走法律维权的道路。 只证据收集充分,还是有希望胜诉的。只要法院判您胜诉,如果对方还是不肯给钱的话,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他名下的所有财产就会被执行用来还您和工友的工资,直到还干净为止。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收集证据的过程可能会很繁琐,建议您委托一个比较有经验的律师来代理。可以为您提供比较清晰的方向。考虑到律师费问题的话可以采用欠款金额抽成的方式给付,通俗点说就是,直到律师帮您讨回全部债款之后,才用欠款的一部分来抵律师费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用: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常见的有三类证据:
    1、劳动者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
    (1)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给农民工的欠条;
    (3)具备包工头或工长签名的欠条;
    (4)单位工资单、工资表、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5)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的单据或记录等(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6)工作证、服务证、工作胸卡、工作服、工作标记等证明身份的证据材料;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8)印有劳动者名字的考勤记录、考勤本(最好有单位公章或用人单位领导签字);
    (9)和用人单位领导关于工作情况的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
    (1)证人证言:工友、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劳动见证人等的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证言;
    (2)工作期间给第三方提供服务后,第三方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3)职业中介机构印有双方名字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
    (1)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医疗诊断证明;
    (2)向劳动保障部门寄出的举报材料等邮局回执。
  •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

    2、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可要求2年的双倍工资。
    3、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协商不成,可以按以下三种途径追索工资。
    一、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限期内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50——100%支付赔偿金。
    三、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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