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女,三十多岁未婚,户口与父母一起,拆迁按人头分,我想与父母分户可以吗?如果分不了户,我将补偿多少平方?

2019-06-07 11:03: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拆迁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因此按户口补偿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另外延伸一个问题,只有户口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是否有补偿?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按户口补那么我的户口在就应当有相应的安置就补偿。
    但实际情况中,在拆迁的细则中会将此类无房有户的情况列为空挂户,即不予任何补偿.详情可来电来访!
  • 与父母分户的可以说是分户的基本要求,也是最多的情况,需要满足以下4点要求:
    1、分户子女为农村户口,只有农村户口才有权享受集体土地的分配试用,如果户口迁出了不仅无权分户,还无权继承土地,只有房屋的自然使用权;
    2、分户人为非独生子女,因为独生子女是要继承父母土地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分户多得土地;
    3、分户人经济独立,非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想要分户,需要满足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能力,在生活上已经脱离父母,能够证明自己经济独立,生活独立;
    4、不与父母同住,原则上非独生子女家庭且有经济来源的子女要分户,最好是成立了自己的家庭,也就是说,子女成家以后理应有自己的住所,可以分户。
  • 拆迁安置补偿与户口有无关系  根据《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要素是产权。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关键是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人口不在此例。
  • 一,当事人已经分户的,如果拆迁,会按两户进行补贴,当事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以房换房),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安置期间,会有相应的安置费补偿:  1,临时安置期间,按原住面积15平方米以内每月30元;  2,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  3,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一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  4,单位解决房源的发给单位,自行安置的发给本人。由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安置房的不发补助费,并按月交纳房租、水、电费。  二,请看相关的规定:  1,《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实施;  2,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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