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
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