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礼钱离婚时一般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赠与时明确只归另一方的除外。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