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物,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质押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失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