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伙人企业中只剩一个人,此人的所剩股份该如何体现?若解散该合伙企业,此人之股权该如何处理人之股权该如何处理?合伙人企业中只剩一个人,此人的所剩股份该如何体现?若解散该合伙企业,此人之股权该如何处理?

股权
2019-06-08 13:42: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个人股权转让办理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企业有较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并不是普通的连带责任,而是一种“替补性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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