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用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结案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大小由双方分担。如果车主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
合同时对诉讼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 ,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起诉费 ,但也有特殊的情况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比如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
损害赔偿义务 ,导致的诉讼 ,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 ,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承担。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具体【
法律依据:
】是中国保监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因交通事故产生的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 ,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 ,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 ,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 ,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 ,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 ,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 ,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