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发现长期供货的商家缺斤少两种行为

消费者维权
2023-09-19 13:30: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商家缺斤少两属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可以与经营者协商,于以一定赔偿,或者可拨打消费维权电话,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反应问题,请其维权。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对于商家售卖商品时缺斤少两的行为,处罚包括赔偿损失,其数额为价款的三倍。同时若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应对缺斤少两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首先,自己找商家论理解决。不成的话,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处理短斤缺量的问题,但你要提供充分保持购买时的原样的证据;消协处理成,还可以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