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能否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
1、债权人可以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放弃到期债权的;
3、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放弃担保
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
抵押权、
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