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包括定金合同、
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四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
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