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个人和一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合同,签订时对方盖合同专用章,现对方不能履约要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我的解除合同中盖了业务专用章。请问这份解除是否有效?按对方解除协议内容,对方给予的赔偿可以说是近呼无。

2019-06-11 05:32:5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适用于下列情况: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图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等情形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旅游者向旅游质监所投诉的对象应该是与投诉人有合同关系的旅游企业,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旅游者可以凭固款的发票或收据证明与旅行社存有合同关系。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级旅游质监所负责相应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案件的审理。旅游者要根据管辖权进行投诉。  按照《旅行杜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者应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向旅游质监所投诉。投诉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有明确的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其次,投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第三,符合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范围。投拆材料应当记明投诉者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所在地,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等。  旅游质监所在接到正式投诉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旅游者解决旅游质量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夸大事实和损失,要有理有据,要用事实、证据来支持赔偿请求,赔偿请求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夸大事实和损失,不适当的赔偿要求,合适得其反,得不到旅游管理部门的支持。
  • 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旅游局范本合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旅行社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义务(条例第39条1款);
    2、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应当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救助义务)和报告义务(条例第39条1款);
    3、告知游客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不如实提供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8条);
    4、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14条2款);
    6、游客滞留时报告、提供信息的义务(条例第40条);
    7、如实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的义务(条例第24条);
    8、安排或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违法义务(条例第26条);
    9、出境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义务(条例第30条);
    10、安排合法导游或领队的义务(条例第31条);
    11、业务委托、转团、拼团要征得游客同意的义务;
    12、变更行程的事先说明义务;
    13、提供质价相符的标准服务的义务;
    14、投保责任保险,提示游客购买意外保险的义务;
    15、不得擅自安排另付费项目以及增加购物次数的义务;
    16、后合同义务(基于诚信原则,协助购假索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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