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入伙他人的公司,合伙协议中写明双方各出资50%,其中我以现金形式出资,对方以现有公司货物及固定资产折算,公司具体运营及财务管理由对方负责。我出资后,发现对方所出的货物为向厂商赊欠所得,除此之外还另欠大量债务。现在我出资的资金已被对方用于还债,对此我应该如何维权?应注意哪些方面?谢谢!!

2019-06-11 06:10: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公司章程对债务分担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规定,一般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所以,按照以上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股权转让约定的,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其中转让股权约定股权价格,正常情况下,合法办理完退出股东身份的手续这一方对公司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以于公司外部第三人来讲,只要没办股东、章程变更备案,原三个股东仍是公司股东,承担相应义务。对于公司内部股权关系而言,三个股东补充协议,其实是出资变更协议,没出资的股东丧失了出资股东权利。
    股东并不直接拥有公司资产,而是通过股权的形式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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