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蹉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
商业秘密;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因一方的不作为致使对方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