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有以下注意事项:
1、资产收购前,应当特别注意购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出卖方是否具有资产处分权;
2、收购中,关于
合同的合法性、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应影响
合同效力的问题;
3、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