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作为证据的条件如下:
1、应当保证其收集手段的合法性,禁止窃听,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不得进行剪辑,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2、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别人的隐私,侵犯别人
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
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