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是怎样处罚的

2019-06-12 06:57: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安全行为的当事人的处罚程序有:当场处罚程序、一般处罚程序、听证处罚程序三种。  当场处罚,是指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安全较轻的当事人被纠正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依据法律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当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般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除当场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违法当事人有依法需要全面、客观、公证地调查后给予强制行政处罚的程序方法。
      听证程序,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请求行政机关所作的关于处罚内容的论证会议。
  •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
      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  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吊销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持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实施的剥夺其驾驶资格的一种严厉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短期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法律责任部分从主体上划分主要有三方面构成,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在处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区分各种主体的不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关于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n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予以口头警告;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报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