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期限为1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岗位需求,但是急需人手便于员工协商一致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延长试用期协议是否有效?

2019-06-12 14:43:0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的约定,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
    2、公司延长你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行;
    3、即使你在延长试用期的通知书上签字同意了,试用期也并不延长至9个月,因为这种延长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你6个月试用期满之后,即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若公司在你试用期满了之后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法律规定理由,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至于赔偿,要看理由是否充分,解除是否合法;
    5、公司不能以你拒签延长试用期通知书的行为解除你,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可解除情形,明显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或是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其它理由解除,还是要考察解除合法性、理由来确定赔偿金额。
  • 协议的效力,要看双方当事人和协议的内容。以房屋转让协议为例,房屋转让协议如果正文涂改,没有经过对方认可,涂改部分无效。房屋转让协议涂改内容如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涂改的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就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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