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娄底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房屋买卖
2023-10-17 07:16: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以下情况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1、 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2、首套房面积超过140平。
    3、非住宅房产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4、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人属于限贷人群。
    5、年龄老旧的二手房
    6、公积金账户不正常。
    7、信用记录不良。
    8、情况不真实或资料不全。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不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处理方式有: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他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保障性服务措施,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不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处理方式有: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他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保障性服务措施,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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