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费用一般由双方协商承担。收取评估费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为
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06%。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