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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鉴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
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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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鉴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
1.1 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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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级别鉴定标准,一共分为十级,每一级有不同的鉴定标准。主要分生活自理障碍,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五级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六级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七级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八级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九级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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