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提出异议的日期,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提出异议的日期。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