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拘留14至37天判刑。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刑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判刑人民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超过37天仍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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