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般不能重新鉴定,但当事人不服工伤结论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而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的鉴定。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