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父母的房子,婚后父母过户子女,子女又加了对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一人一半吗
离婚
2019-06-16 05:49: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原则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协商处理,法律对双方协商的内容是不干涉的,如果协商不成原则上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案件有三个要素:是否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都能达成一致的话,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只要离婚协议书完备很快就能办理,但就其中一项不能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起诉离婚。 判令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司法解释有13个法定情况认定,如不符合其中的条件,而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一般第一次会判决不离婚; 财产分割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关键还是共同财产的认定,这个问题比较专业,可尽量争取; 子女
抚养
以有利于孩子为原则,两周以下一般归母亲,支付抚养费一般为个人收入的20%
住房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你爹妈去世,需要凭遗嘱办理
继承
公证,再凭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过户,有了你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才是你的,
不办理过户,没有你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和你没关系,
《
物权
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当事人因
同居
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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