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分户,有两个孩子没有宅基地和父母住在一起怎么申请宅基地

土地纠纷
2023-11-04 09:0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需要手续:
    1、分户申请;
    2、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4、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如果是农村户口,一户人家只有1个孩子的,孩子结婚以后没有独立房产也不可以单独立户,有2个以上孩子的,孩子结婚以后即使没有独立住房,也可以将1个以上已婚孩子的户口分出去。
    如果是城市户口,一户人家不管有几个孩子,只要没有独立房产,都不可以单独立户。
    扩展资料: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
    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
    依据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分户标准
    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
    分户条件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
    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
    分户程序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分户

  • 1、一处宅基地能分2户。若是申请人已年满18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家中有多个子女的,在婚后可申请分户;注意不是所有的农村村民都能申请分户,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村集体批准后才行。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一处宅基地能分2户。若是申请人已年满18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家中有多个子女的,在婚后可申请分户;注意不是所有的农村村民都能申请分户,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村集体批准后才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