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十五年前,我委托亲戚帮我承包一块土地,由于没有承包条件所以合同便写的亲戚名,承包费用及所有费用都由我承担,事后给了亲戚两千元劳务费。2014年,由于想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亲戚给我写了一张将土地赠送给我使用的字据,但并未办理过户。现在亲戚发现将土地转让有利可图,便向我索要大量好处费,我给就给我过户,否则他就将土地转让他人。承包地上有我盖的两处砖房但无房产证,还有由我开荒出来的耕种地。

请问,我有这块承包地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么,那张赠条亲戚是否可以随时收回,如果亲戚将我告上法庭我能证明那块地是我的么

2019-06-17 06:20: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
    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
  • 办房产转让手续费应是:  卖方税  个税(按差额20%或全额核定)  土地增值税(按全额1%或累进抵扣计算征收)  印花税(合同价的
    0.05%)  买方税  契税(合同价的2%)  工本手续费(卖方只需手续费)  
    1.契税:现行政策:住宅90平以下1%;住宅90-144为
    1.5%;其余的不管是住宅还是非住宅都3%。  
    2.所得税:按成交价与原成交价差价20%征收所得税(有的地方按成交价1%征收所得税,也有上两种情况2选1的),房产证颁发5年以后销售,如能证明是卖家家庭居住生活唯一用房的,可免征所得税。  
    3.印花税:90平以上的按成交价的万分之五计征!90平以下免征。  
    4.其他:如登记费、工本费等小额支出。
  • 房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单位的房子分给个人居住,房屋出租都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例子。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来行使。  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
    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家手中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应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亦一般不能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获利的工具。
    既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用于投资,自然亦就无所谓投资收益或效益之说。同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地方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是无偿收回,只是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即,在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并无所谓补偿款之外的投资效益。合作建设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认定无效。在已对协议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依协议中无效约定主张案涉项目利益。
    即便案涉土地使用权升值亦系自然升值,而非因开发公司投资或劳动升值。土地使用权升值后,政府补贴对象亦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公司非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因签一无效合同而取得土地升值权益。
    一般而言,房地产项目价值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项目建设资金两大部分,本案项目总投资4亿元,并不包括案涉土地使用权本身的投资价值。双方在遗留协议中既未明确效益补偿的含义,又未就效益补偿给付时间及给付金额达成一致。
    考虑到省总工会在遗留协议中确有承诺给予适当补偿,只是双方当事人对“适当补偿”的形式、计算方式、给付时间及金额等事项尚未达成一致,故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就适当补偿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判决省总工会支付开发公司投入本金的相应利息补偿,以及实际支出补偿1400万余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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