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国企,从事化学处理方面的工作是技术员,平时要求每天到工段巡视,现在怀孕一个多月,单位的领导都知道,但是还是让我去工段处理问题,我们工段都是酸、碱、铬、还有漆等都是对人体有害的,现在弄得我都想休病假了。我想知道法律对有毒有害单位的技术员怀孕是如何保护的?

2019-06-17 11:43: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患病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不能工作,停工治疗和休养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国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 。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 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 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 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 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 如何保护怀孕女死刑犯的权益?我国刑法专门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  此处审判时包括羁押和提起公诉的整个期间,只要妇女在这个时候怀孕就不得判处死刑;  此处怀孕是指审判时怀孕,并且不论宣判前是否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也就是说只要妇女在审判期间有过怀孕事实就不得判处死刑;  死刑是指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所有死刑刑种,由于死刑缓期执行只是死刑的一种而不是单独刑种,并且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有可能被判处执行死刑,因此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死刑判决。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由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在执行死刑后面临着婴儿无人哺乳的情形因此为了保障无辜生命的延续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被剥夺生命,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妇女怀孕后会历经一个特殊的生命阶段,有理由相信妇女出于保护胎儿的天性会使她们做出一些重要决定,这样也有利于犯罪的妇女在得知自己怀孕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