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一人鉴定两个伤残十级,要赔偿2倍吗

2019-06-18 20:09: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的认定: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和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这停业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其中的设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

    对于直接财产损失,通常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折价赔偿,也就是说将被侵害的财产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
    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班,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的价值,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折价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可以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产损害造成的间接损伯。
    实际中经常碰到的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等。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 先由交警作出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确实骨折,10级伤残没有什么可疑之处

  • 1、建议报警处理,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2、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3、交通事故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和诉讼,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解决方式。
    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