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有时会出现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形出现,这是法律就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
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