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
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且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本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过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三)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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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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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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